出口转内销较为普遍的一种情况是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报关等相关手续已完成,但因某些情况已转向国内市场。对此,卖家应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有关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出口免税与出口免税两种。

1、适用出口免税退税办法的卖家

因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了,因此,在认定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再单独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此种情形下,应在发生退运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来填报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后的税负税率。如为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入,并在销项税中抵扣。

2、适用出口免退税办法的外贸卖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及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六)项的通知,对发生内销或认定为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下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以此为抵销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要注意凭证资料的要求及申报表格的填写要求,并注意,若属于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的部分已经转入成本的,则相应数额由成本转回,计入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

办理出口退税时,对外贸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VAT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退税款勾选”,如果该商品为国内销售,则需作“抵抵”。

假如一个企业已经做了“勾选退税”,但是还没有确认勾选,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在取消勾选之后,再做“抵扣勾选”。

若企业前期因计划出口货物,已进行了“退税勾选”确认,并实际用于国内销售的,则可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而未申报退税”的,主管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进行抵扣。

在发票勾选更正之后,要注意主要业务成本,主要业务收入和存货的冲减和结转,还要冲减原来的出口退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外贸卖家出口转内销的交税方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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