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国内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激烈,中国外国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货运代理或货运代理)开始签发自己的货运代理提单(House B/L),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外国货运代理必须找到实际承运人来运输出口货物,即外国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船东发出提单,或指示船东按要求(通常为进口商)发出提单。

货物到达卸货港时,外国货运代理单持有人凭货运代理单向货运代理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兑换船东提单后,凭船东提单向船东或其代理人提货;或者货运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货后,货运代理单持有人凭货运代理单向货运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货。

可以看出,货运代理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船东(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相当于托运人,安排货物托运,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

同时,对于货主来说,这种货运代理相当于承运人,并向货主签发自己的货运代理提单。只有将船东提单与货运代理提单连接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整个货物的运输。

尽管UCP 600承认货运代理提单,即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国家或地区都承认并接受货运代理提单。例如,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目前不接受货运代理提单。

如果卸货港只接受船东提单,而不接受货运代理提单,即使收货人持有原始货运代理提单,也可能无法在卸货港更换订单。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能会要求采用电放的方式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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