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阵子以来,网上许多人都开始讨论中国政府在8月31日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历经了5年4审,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

基本来说,这部《电商法》的主要立意是用来规定电商经营方和平台所需要遵守的相关准则;从另一方面来说,《电商法》也是更加确实了保护消费者的相关网购权益。

而从在英华人的层面来看,该法的主要影响对象,基本会是我们常见从事“海外代购”等的跨境电商。

《电商法》目前已确定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施行,今天的文章我们主要将会由“海外华人”较为关注的层面来切入。

→ 首先,《电商法》究竟是用来“管”谁的?

这边我们先读到《电商法》的第二章,第一节的第九条指出,该法是用来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而这个“电子商务经营者”,包含的有:

如《电商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然后呢,第九条里面还接着给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然后我们再回去看到第一章、第二条,它的第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所以综合以上来看,简单的说,不论是大至“电商平台”,像是京东、淘宝等线上购物商城,或者小至一般的个体经营店家或者个人;只要你是通过“国内”线上平台来将商品贩售给国内的消费者,基本上你就受到这部新法的规范。

电商→ 那么,对于这些海外的跨境电商,又有哪些影响?

首先,在全篇《电商法》中,提到“跨境电商”的主要是以下几条: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也就是说,在长达89条内文的《电商法》中,其实特别提到了“跨境电商”的也只有4条;

而且仔细看看这4条的内容,主要就是在表明中国政府“支持”跨境电商的推动与发展,所以将会建立或者推进一连串的相关制度来促进其发展;

同时,其内容中也稍微提到,这些跨境电商必须要遵守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进出口相关法令,自然也包括了需要合法报缴税务等责任。

也就是说,具体地讲,整部《电商法》着墨“跨境电商”的篇幅并不多,因为基本上该法最主要的目的还是用于规范“国内”的电商经营;

但是呢,《电商法》其实也就像是其他任何地方的一个国家那样,对于这些从海外来赚取境内商品消费的跨境电商们,同样必须明确相应的税收制度和相关进出口机制,确保当地政府和国家能够真正从中获益。

不过,对于网上有些传言说《电商法》的出现将重击跨境电商,从我们的解读来看,应该不至于造成这样的影响的;因为该法的最主要目的,并不是奔着跨境电商而来的。

电商→ 其他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1.《电商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这个意思就是说,目前来讲,一般个人开网店(例如说去淘宝自己开个店铺)是“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的。

但是新法实施后,只要你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前面有解释过准确定义),你就需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税的问题,这是今年最主要的问题。”董毅智表示,此前,个人卖家无须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但是在《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个意思就是说,“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现在的国内网购中,许多人经常可以看到像是这样的卖家信息:

“给个五星好评,返2元红包!” 

“发朋友圈截图,打7折!”

“给个好评,就送配件!”

这种通过优惠折扣来诱导消费者给好评,甚至是同时购买网络水军刷好评,来达到营销手段的行为,未来也将被禁止。

在众多OAT平台上,机酒预定很多时候都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搭售了其他服务。此问题由来已久。对此,中国民航局运输司早在2017年8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并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电商法》第十九条对此亦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这一条的意思就是说,卖家或者平台不能把网络搭售商品,设置为“默认”选项,使得消费者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购买了。

电商举个例子:

在网上预定车票或者机票的时候,经常可以见到像是搭配的酒店住宿和机场接送机服务等“贴心”附加选项,然而这些服务经常是以“默认捆绑”的搭售方式,让消费者一不注意,就莫名其妙地多付钱购买了。这种兜售行为在新法实施后也将被禁止。

3.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最后这一条也是经常令许多消费者都备感头痛的问题。常常东西买了,商家总是会有五花八门的理由,让消费者迟迟收不到网购商品。

然而新法实施以后,卖家的任何理由将不再是理由。除非是消费者选择指定了其他的快递物流公司,导致网购商品延期送达;否则的话,卖家将需要负担全部的责任。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