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律责任
2.个人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被认定犯有走私罪,那么个人是否承担责任?谁将要承担责任呢?认定单位犯罪其实就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自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单位应否对犯罪行为负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及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单位实行犯罪,自然人提供帮助。例如单位负责实施走私犯罪,自然人提供报关等帮助行为。第二种情形是,个人实施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例如自然人实施走私犯罪,单位实施提供账户、交通工具等帮助行为。第三种情形是,自然人和单位均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例如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走私犯罪,按约定对走私犯罪的利润进行分配。
3.商誉受损
违法和走私行为必然会导致商誉受损。如果企业违法或者走私,客户、供应商、投资者、银行会认为管理层不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他们可能会重新考量与该企业的业务关系,如是否继续投资、是否继续供应贷款、是否继续原有的商业合同、是否沿用原有的商业信用条款等。另外,如果企业涉嫌走私,还会引起海关的连带调查,关联客户或者供应商为了减少这方面的麻烦,可能会中断原有的业务。
4.失信联合惩戒
目前包括海关在内的60多个部门已经联合签署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25个,制定联合奖惩措施 100 多项,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实现备忘录对重点领域全覆盖,实现了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奖惩联动,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与之配套的是海关推行的风险管理,其核心理念是“守法便利、不守法不便利”。
守法便利通关程序是指符合海关守法经营条件的企业,海关准许其进出口货物在通关各环节适用便利通关措施,包括通关事务处理的信息化前置后移、信用性的估价程序、信任式的验货程序以及全天候的优先通关安排等;不守法不便利就是让违规、走私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法规处罚之外,还要承担更严格的监管,如更低的管理级别、更高的查验比例以及更严格的监管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