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电商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通过,并已于2019年1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并且将跨境电商纳入该法管辖,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动跨境电商立法的启动和完善都有着积极意义。

零售进口

《电商法》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定义,共7章、89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电商法》的实施,填补了网购监管的空白,实现了对跨境电商经营行为的全覆盖、全环节、全链条监管;使跨境电商领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也意味着跨境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

该法涉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规定,包括经营主体、法律适用、监管措施、纳税义务、贸易便利化、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

(一)经营主体

《电商法》第二条、第九条,明确了电商和电商经营者的定义和范畴。该法所称电商经营人员,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销售的自然人、法人,包括电商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销售人员等。因此,代购属于该法调整对象。《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应该严格办理市场登记,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有效的购物凭证发票,并主动承担自身纳税义务。这些法律规定,对代购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法律适用

《电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很多规定是由国家部委制定的,既不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也不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是部门规章,至此,有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跨境电商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基本搭建成型。

(三)监管措施

《电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无论个人从业者、代购商,还是跨境电商平台或者其他组织,都应进行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监管。

此外,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意味着,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支付单原始数据,都将和海关总署系统打通。结果就是,业内所有在电商平台上相关的转支付操作、虚假支付单、虚假物流单、低报通关等都将被一网打尽。

(四)纳税义务

《电商法》将征税对象确定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根据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报税、依法纳税。此外,还规定了对不法电商经营行为的处罚,这意味着只要违犯法律规定可被处予最高 50万元罚款,对于偷逃税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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