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A、B公司涉嫌伪报贸易方式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稽查部门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专项稽查。经查,A公司与B公司相互勾结,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刷单”方式伪报为保税电商贸易方式,以适用跨境电商优惠税率,偷逃国家税款。

涉嫌伪报贸易方式

(二)稽查过程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申报单据量大且金额较小,数据信息取证要求十分繁重,目涉及电商平台、电商企业、支付平台、物流企业等多个主体,其中支付平台、物流企业很多都是异地申报,电商企业甚至可能是境外企业,现有监管手段很难落实、印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大大增加了海关监管难度。

1.前期分析

稽查部门多次深入关区主要电商现场,实地调研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及运营现状,采集关区电商平台数据,加强部门间沟通,共同分析关区商品进口情况。经调研分析,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最大程度地方便了企业和消费者,其走私风险主要体现在将本应是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保税电商贸易方式,以适用优惠税率,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其主要特征是走私分子利用电商平台、支付平台和物流公司,以虚假网购用户信息为基础,构造虚假的购物信息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传输虚假“三单”数据,制造虚假跨境电商贸易链。电商货物进行虚假投递,货物实际由不法分子委托物流企业直接到保税仓提货后交给境内货主。

2.稽查准备

稽查部门深入选取关区申报数量较大的进口商、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印证风险分析思路。最终选定了辖区内风险较大的A公司和B公司。A公司特点:①兼有电商平台、保税仓库、申报企业多重身份;②关区申报进口数量排名靠前;③有自营的跨境电商销售平台;④自有电商平台界面粗糙、用户体验感差,但申报进口量大。B公司为A公司的主要合作企业,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的80%货权属于B公司。

选定企业后,稽查部门分析“三单”申报信息中的物流单信息,发现A公司向海关推送的物流单全部为中国邮政的快递单,于是委托中介机构前往中国邮政逐票核实货物实际收货人及最终流向。经核实,虽然快递单中的收货人、收货地址与海关申报一致,但中国邮政系统显示单号对应的处理说明很多为“测速单”“空包代收”“刷单”等,A公司存在虚拟发货的嫌疑。

与此同时,稽查部门前往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调研,实地了解A公司与支付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和资金往来。通过调取两家公司的资金明细账发现,A公司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并未实际产生交易金额,两家公司之间只有每订单一元的推送服务费。推送服务费指的是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A公司提供的订单信息,由系统生成对应的支付单信息推送给海关,而订单信息的真实性其不予审核,由A公司全权负责。由此可见:A公司存在平台销售资金流不明,支付单信息造假嫌疑。

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稽查部门基本判定A公司存在通过保税电商走私进口的风险,决定针对A公司及实际货主单位B公司实施专项稽查。

3.稽查实施

在实地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兵分两路,对A公司和B公司同时出动,杳人员对各现场重点人员、电脑一对一控制,减少取证干扰。经过搜集整理业务单证、电子数据记录、业务联系人聊天记录等资料,在聊天记录中发现关键证据突破点。A公司业务经理与B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向海关申报进口的电商平台零售商品根本没有实际的订购人,订购人信息由B公司随机提供,发出的快递包裹也都是空包裹,没有实际货物。

稽查人员第一时间将聊天记录打印,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固定证据。

(三)稽查处置

上述证据印证了被稽查人虚拟发货的违法事实,结合前期调查取证资料,闭合了被稽查人伪造“三单”信息,制造虚假跨境电商贸易行为的证据链条。最终查发A公司和B公司相互勾结,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构造虚假的购物信息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将本应是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保税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情事。涉及货物数量103978件/盒,涉案货值319.69万元,偷逃税款35.57万元,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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