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走私行为,另一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跨境电商领域涉嫌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具体由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审理、执行。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

1.对走私行为的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走私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指的是由走私货物、物品直接产生的收益,包括变卖所得的货款、通过走私获得的利润等。

(2)可以并处罚款。指在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罚款处罚。

(3)没收或销毁“作案”工具。对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4)取消开展海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跨境电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二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国家限制类进口货物、物品且不能提供许可证件;三是“三单”数据虚假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四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关键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况;五是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处置跨境电商商品;六是监管区域外擅自存放跨境电商商品;七是经营跨境电商商品仓储过程中,发生商品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等情况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在违规处罚实践中,根据企业具体行为情况和造成的损害程度,海关可以分别对上述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注册登记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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