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 (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协会已有1000多家银行参加,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汇款结算,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业务。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在信用证开端标着MT700,MT701代号。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SWIFT规定,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其信用证则受国际商会UCP600条款约束。所以通过SWIFT格式开证,实质上已相当于根据UCP600开立信用证。SWIFT的使用,为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信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随着银行、运输、保险各行业的发展,自1994年开始生效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惯例——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UCP500)已经凸显出自身的不足,其条款的全面性以及实务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表现在条款设置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与之密切相关的国际惯例如ISP98和ISBP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推出新的统一惯例对信用证业务加以指引已是大势所趋。鉴于此,ICC对于UCP500做出修订后,提出了修订本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启用。UCP600相对于UCP500的调整,会给银行业及客户的实务操作带来影响,会更加方便贸易和操作,也更加顺应了时代变迁以及科技发展方向。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 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从UCP600的内容来看,其变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这反映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做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引入了"Honour" (兑付)的概念,改进了议付的定义。第二,解释规则,删除可撤销信用证。第三,进一步明确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规范第二通知行。第四,审单标准进一步清晰。 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第五,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持单听候变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故其被当前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采用。开证行如采用该惯例,就可在信用证中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即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办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实施,有利于的进行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结算,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上处理信用证的惯例。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身并不是一项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只有信用证上注明根据该惯例处理,该信用证才受该惯例的规定和解释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