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明确区分了两种监管要求的商品:《通知》适用范围以内的商品和《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商品。
商品在清单内,并严格符合《通知》规定其他条件,才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内的商品。商品不在清单内,或未符合规定其他条件,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商品。特别要注意商品海关监管方式的区别,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方式只有3种,即“保税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 )、“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 )、“保税电商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 )。“保税电商”和“直购进口”的商品可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内,“保税电商A"的商品不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内;“保税电商”和“直购进口”的商品如果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也不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内。
在监管要求上,《通知》适用范围以内的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和直购进口商品全流程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商品,网购保税商品“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即网购保税商品“线”和“二线”执行不同监管要求。《通知》适用范围以内的商品和以外的商品都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通知》适用范围以内的商品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维续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企业应客观理解不同监管要求是针对不同通关模式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属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分类管理的成熟做法,商品进口执行何种监管要求取决于企业自身选择,不是对企业选择的唯一强制性要求;应准确了解各地方允许采用的海关监管方式,结合自身商品进口特点,准确选择商品进口口岸,实施合适的通关模式,避免投入大量资源后,发现通关模式选择错误,商品无法通关,严重影响整体业务正常开展;应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在商品销售前核定通关要求,实际进口前做好商品通关准备,进口过程中配合海关监管,确保商品顺利快速通关,避免违反监管要求遭受处罚,影响商品通关效率和企业海关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