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势互补原则

和供应商相比,出口商更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国外进口商和最终客户对商品的要求,更懂得如何与外商打交道、谈判以及如何防范和规避进出口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熟知国家的外贸政策;而供应商对产品的性能、品质、成本、科技含量等情况更为了解。因此,出口商在选择和确定供应商时,应注重选择经营理念和技术水平相符合的企业,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双赢。

(2) 共同发展原则

面对国外的进口商和最终客户,出口商和供应商的利益是一致的。在传统模式下,出口商居于相对强势地位,出口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松散,以价格为核心,双方主要以合同的形式相互约束,双方的关系多为短期的、不稳定的。在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变,而加人 WTO又为我国进出口贸易赢得了新的巨大发展机遇。在新的形势下,出口商与供应商的关系开始发生战略性变化,许多出口企业意识到,两者的利益是连为一体的,从长期来看,彼此加强合作,公平地对待供应商是更合乎成本效益的选择。出口商开始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减少供应商的数量,与供应商一起努力改进产品的质量、交货期,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共同创造新的市场价值,降低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形成长期竞争优势。

当然,出口商也应适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可以根据以往的履约记录(交货记录)为外贸企业提供的新产品数量等众多因素展开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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