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做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按此保证,出证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多用于贸易双方不熟悉的情况,在国际贸易当中也经常使用。

1.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为其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

(3)受益人 信用证人指明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4)通知行按开证行的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5)议付行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 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

其他当事人还包括偿付行、保兑行、转让行等。

2.信用证风险表现

(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伙同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

(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装运期、单期、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3)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4)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首先,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单据不符包括两种情况,UCP600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无关紧要的不符;二是名副其实的不符。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却可以视为相符的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单据仍可为银行所接受。名副其实的不符,即构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单证不符,包括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不符合UCP600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该类型不符点单据的后果是开证行解除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证转为商业信用证,也就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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