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贸易企业中,很多人或多或少都经历过这种情况,VAT发票过期,超期180多天没有抵扣。VA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证明,并在证明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可以扣减的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证明或者申报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减税额。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逾期增值税扣减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通知),其中规定:

第一,因VA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交易而逾期未缴增值税税款的,因客观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分步骤审查、报告,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比较,并对相应的增值税减税凭证进行比较,使纳税人可以继续扣减税额。


第二,客观原因包括: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


(2)因遗失邮件或投递不当而失窃或被抢劫或逾期未交的增值税扣除凭单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检查过程中,应当查封增值税减税凭证,纳税人不得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网络的信息系统不健全,不及时处理纳税人的网上认证数据,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过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减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场所,注销旧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太久,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未交的。


(5)因人员伤亡、突发危重、擅自离开企业税务人员未办理移交手续,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未缴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VA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致使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未交的,可以依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逾期扣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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