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税,就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消费税三者合一的替代税种。“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指的是通过邮政渠道从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在跨境电商的直邮业务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由于它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征了行邮税,其他税就不征了。

行邮税只针对个人非大宗物品,根据海关相关条例规定,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使用税率,进而征收行邮税,税额若不超过50元,行邮税是免征的。

行邮税的计算公式较为简单,不同物品的税率不一样。为了保持与贸易及跨境电商综合税之间的平衡,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公告(“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税率由原来划分的四档改为三档,略有提升。公告中的两个表,就是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并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的标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的规定如表4-4所示。

跨境电商行邮税

通常,国内消费者因旅游、出差、留学等原因去到国外,在国外顺手为自己或亲朋购买东西然后携带进入国内,即所谓的“人肉代购”,都是以出入境旅客行李境的,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文“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免税额度为5000元。根据财政部《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个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则享有进境免税优惠。海关要求这种随身行李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这个限度的就需要办理手续和交进口税。事实上,各海关人力有限,除了深圳、珠海等边境口岸,常规过关检查相对弹性,很难对低频进出境的个人造成太多影响。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文“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邮寄进关的物品都应纳税,只是自用、合理、经核算税额在50元以下等这些条件下予以免征。海关核算标准并非按照采购小票上的价格,而是依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超出规定限值的,按照规定,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从2019年4月8日起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计算规则如下:

税费=购买单价x件数x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x70%注:优惠券仅可抵扣商品金额,运费需缴纳税费。

对于自己海淘并通过转运公司或者直邮的个人适用行邮税,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征税并不完全按单子上报的价格征收,一般按行邮税表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货物价值+运费+保险)来计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9年4月8日发出通知,宣布从9日起下调一系列日用消费品的行邮税税率。

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3%、20%、50%。适用于13%一档的物品包括书报、食品、金银、家具、玩具和药品。适用于20%一档的物品包括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适用于50%一档的物品包括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不是所有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的药品都按13%征行邮税。通知对税目1“药品”的注释做了修改: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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