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条约基本一致,其保护对象不是作者,而是发行者和社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而不包括人身权,保护范围包括所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数字作品也纳入著作权保护框架,保护力度上已经超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国际版权条约。而我国注重保护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保护对象仍较为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范围的阐述并不完整,尤其对相关权利、未披露信息、集成电路设计及科技新产品等还未纳入保护范围,在强制许可、合理使用范围上也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一定冲突。在著作权风险方面的表现主要集中在对复制权、传播权、发行权的侵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对数据库的侵犯。

跨境电商著作权

侵犯复制权、传播权、发行权

在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如复制权、传播权、发行权属于著作权人。这些权利保护模式在传统的环境下已经基本成熟。而在跨境电商的环境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发行权都受到严重威胁,侵权人很容易在未得到权利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肆意传播。

跨境电商运营的过程中,通常可以看到将那些未授权和未许可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那些文字、图像、音乐等通过计算机转换成为可以被计算机识读的数字信息,进而通过网络传输的现象。这样的行为不具有创造性,是一种对原权利人的复制权、传播权、发行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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