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在大数据时代的主要表现方式是,黑客利用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侵人企业的电脑硬盘、电子邮箱或者企业的数据库窃取商业秘密,另一种手段是云服务提供者或其雇员利用管理网站和服务器的优势,秘密窃取用户的商业秘密。

当侵权人是商业秘密所有者的竞争对手的时候,这就会削弱商业秘密所有者的竞争优势,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这种行为明确加以禁止。非法披露是指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使用是指获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获取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商业秘密非法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此种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在大数据时代主要表现为非法披露,如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上传至BBS、FTB、MSN、QQ、BT、Newsgroup、Telnet、博客、微博或其他网页上,供网友下载或传播,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丧失了秘密性。

跨境电商侵权

3.不当使用、披露来源正当的商业秘密

不当使用、披露来源正当的商业秘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会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实用性遭到破坏,使商业秘密丧失原有的价值。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想证明自己黑客技术高超的电脑爱好者,或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采用黑客技术,侵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储存在服务器上或正在传输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破坏权利人商业秘密数据信息,或者通过这些操作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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