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教科书看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侵权行为法其实就是损害赔偿法(或称侵权责任法),其构成要件就是我们熟知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四要件”说。前面已经谈了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已经摆明了本书的观点,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
(1)《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就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却是毋庸置疑的。
(2)《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如果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赠与,同理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白无误地将其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即发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知道,即发侵权行为的实质是有妨害之虞,但还没有产生妨害后果的行为,但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可以看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损害事实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