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证据)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权利证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②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要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b.驰名商标认证书。
就专利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则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最好还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侵权证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d.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人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在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所以在几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