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2000年通过,2005年4月28日生效。《专利法条约》旨在协调国家专利局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的程序。
其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请人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的有关程序;适用于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一套单一的国际标准化形式要求,该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要求一致;各局均应接受的标准申请表格;简化的审批程序;避免申请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丧失权利的机制;适用电子申请的基本规则。同时,该条约规定了缔约方专利局可以适用的最高要求,除了申请日条件是例外事项,缔约方专利局对本条约规定的事务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条件。因此,缔约方有自由从申请人和权利人的角度规定对他们更有利的要求。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简称《新加坡条约》,是在1994年《商标法条约》的基础上制定的,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可以用来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2006年3月28日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新加坡政府承办的“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外交大会”上通过。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新加坡条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总部开放一年供签署,目前已有51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该条约。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