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 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一)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

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如,装运港:上海(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目的港:伦敦(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新港/上海(Xingang/ Shanghai);大连/青岛/上海( Dalianv Qingdao/ Shanghai)。目的港:伦敦/利物浦( London/ Livepool)。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 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 CIF London, optional Hamburg/ Rotterdam),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CIF London/ Hamburg/ Rotterdam);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即最后交货则选择地中海的一个主要港口为目的港。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如国外商人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主要有: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 Victoria)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 ( Portland)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5)如采用选择港口规定,要注意备选港口不宜太多,一般不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同时要规定买方宣布最后目的港的时间。

2.规定国内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在出口业务中,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时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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