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约定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外贸从业人员对外洽商价格和约定价格条款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并遵循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和每笔交易的经营意图,合理约定适当的成交价格,防止盲目定价而导致成交价格偏离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出现。

第二,鉴于贸易术语是商品单价中的组成部分,且同交易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根据运输市场情况、运价水平,并结合自身条件和经营意图,酌情选择于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多年来,我国各外贸公司习惯于使用FOB、CFR和CIF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故在选用贸易术语时,我们也应随机应变而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例如,按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在采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或者要求卖方在船舶到港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时,由于货物风险和费用以船舷为界来划分已失去实际意义,故在此情况下,就不宜继续沿用FOB、CFR或CIF三种贸易术语。就卖方而言,明智的做法应当是,按《2010 通则》规定,分别选用FCA、CPT或CIP贸易术语更为适宜。这是因为,在按FCA、CPT或CIP贸易术语成交时,只要卖方将其出售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风险即随之转移。如仍沿用FOB、CFR或CIF贸易术语,实际上,卖方多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时起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这段时间与空间的费用与风险。若单价相同,显然,这对卖方是不利的。

第三,争取选择于已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和自身的经营意图,不得已而被迫采用不利的计价货币成交时,应当加订保值条款,以利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把币值可能变动的风险考虑到成交价格中去。

第四,根据成交商品的品种、数量、交货期限和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力争择优选用,以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第五,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与折扣的合理运用,以便有效地利用中间代理商的购销渠道和扩大交易。

第六,若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品质、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即约定了品质增减价条款、数量增减条款(或称溢短装条款),则应一并表明其机动部分的作价,以利履行合同。

第七,若交易双方商定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则其计价办法也应一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便依约行事。

第八,鉴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一项核心条款,它与其他相关条款有着内在联系,故价格条款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彼此衔接,不能互相矛盾,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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