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为了明确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此项免责条款,即所谓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称呼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有“ 合同落空”之说;在大陆法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之说;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是,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尽管上述称呼和解释不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同,即: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鉴于国际上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无统一规定,为防止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作随意解释,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无理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和办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并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有着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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