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拟港口直接放行?

虚拟港口直接放行这是检验检疫局从2008年初开始探索和实施的一种新的通关和放行模式,以加快港口通关和放行速度。该模式是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依托特定进出口实体港口的虚拟港口检验检疫区,向虚拟港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港口检验放行手续,实现一次检验、一次检验检疫、一次放行

在出口检验检疫方面,虚拟港口直接释放模式改变了传统模式,出口货物企业取得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证书后,还需要向港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换出境货物清关单,港口检验检疫机构按比例实施港口检验,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虚拟港口检验后,直接出具出境货物清关单。这样,企业就可以完成原产地的所有检验检疫程序。货物到达港口后,企业不需要再次报告检验,港口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港口检验,使企业具备原产地清关的条件。

虚拟港口直接释放模式可有效实现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的前后:前是在运输现场完成出境货物和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减少港口停留时间,提高效率;后是对进口货物和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完全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虚拟港口直接放行的效果

虚拟港直接放行模式在加速、减负、增效、严格监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有效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通过实施直接放行模式,进口货物凭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港口报关手续,减少了进口货物的二次申报和港口等待检验的时间。每批进口货物在上海港口的停留时间可缩短一天。出口货物在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通关单,直接到上海港办理通关手续,减少了企业在上海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单检验的时间。每批出口货物在上海的通关时间可节省半天,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

二是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以目前五家试点企业为例,每月进口300多批货物和600多个标箱,每月可降低9万元的二次检验代理费和滞港费;目前五家试点企业每月出口近5000批货物,9000多个标箱,每月可节省50万元。

三是有效提高检验检疫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实施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的直接放行模式,苏州局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进口货物的所有到达信息,有助于防止泄漏检验的发生,实现对进口检疫物的全面检疫监督,有效防止国外疫情的引入。同时,通过实施出口货物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通关单的直接放行模式,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增加控制检验,结合密封等有效管理手段,有效监督出口重点和敏感产品。

四是有效提高企业诚信管理水平。

通过虚拟港口直接放行模式的有效实施,充分实现质量稳定、管理良好的诚信企业。同时,对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不诚实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取消直接放行资格,有助于引导企业注重诚信、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虚拟港直接放行的条件

1.申请直接放行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 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A类企业(一类企业);

  • 年进出口额超过150万美元;

  • 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考核证书;

  • 出口企业还应具备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稳定稳定的能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一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

2.申请进口直接放行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未列入进口直接放行货物目录;

  • 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 直接将原集装箱(含罐、集装箱车、下同)运至目的地;

  • 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港口检查或处理范围。

3.申请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当在《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中,但下列情形不得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 散装货物;

  • 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 在港口需要更换包装、批量运输或重新组装的;

  • 双边协议、进口国或地区要求在港口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直接放行的情况。

虚拟港口直接放行的操作程序

1.符合直接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接放行或者原放行。

2.申请直接放行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放行申请书》,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符合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批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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