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很多,应按国外来证所要求的类别提供。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 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绝大多数的提单都做成“凭指定”(To Order)抬头或者“凭发货人指定”(To Order of Shipper)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也有的要求做成“凭xx银行指定”(To Order of xx Bank),一般是规定凭开证行指定。

(3)提单的货物名称。提单上有关货物名称可以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但应注意不能与来证所规定的货物特征相抵触。

(4) 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0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外,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5)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原则上应和运输标志上所列的内容相一致。对于包装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如发生漏装少量件数,可在提单上的运输标志件号前面加“EX” 字样,以表示其中有缺件,例如:“EXNos. 1-100”。

(6)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商提供“全套提单”(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B/L),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7)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的提单。

(8)有关装运的其他条款。买方有时限于本国法令,或为了使货物迅速到达或其他原因,在来证中加列其他装运条款,并要求出口商照办。如要求出口商提供航线证明、船籍证明、船龄证明,或者指定装运船名、指定转运港、指定用集装箱货轮等。

对上述各项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输条件适当掌握。如属不合理的或者卖方难以办到的运输条款,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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