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对象就是指要对索赔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许多当事人。如果出现索赔事故,索赔的对象即责任方可能不仅限于买卖双方,有时还会涉及其他当事人,如承运人、保险公司等。一旦发生索赔事故,首先要弄清事实,在分清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为了解决责任归属问题,现将业务中经常出现的索赔事故及其可能的责任方分析如下:

(一)短交(Short Delivery)

短交指货物包装良好,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Packing List)核对,发现货件短少。这种情况一般不是运输公司的责任,多数为卖方疏忽或故意短交,所以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短卸(Short Unloaded)

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相符合,这种情况多是运输公司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因疏忽短卸,甚至有的故意短卸。通常索赔对象为承运人。

(三)短失(Lost in Transit)

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几种:一种情况是运输公司可能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运输公司因疏忽或故意短卸,这时的索赔对象是运输公司;另一种情况也可能是在运输途中货物被盗或遗失,特别是陆运,货物被盗和遗失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货主对货物的保险包括了这种情况,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短失的情况往往很难判断出责任的归属,业务上的通常做法是,依据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的规定分别向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同时提出索赔。

(四)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

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发现包装已经破裂,货物散失,而提单中却没有注明。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几种原因:-是属卖方没有针对货物的特性和运输状况进行包装,经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另一种原因是卖方对货物进行良好包装,在运输途中,由于搬运或堆积操作不当造成的包装破损与货物散失,如钩损等,这种情况应由承运人负责;另外,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包装破损、货物损害,如海水浸人纸箱,则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若发生上述情况很难判断最终责任方时,则应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各责任方同时进行索赔。

(五)品质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这是指所交货物全部或部分,经商检部门检验后认为品质或规格与合同不相符合。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卖方交货品质低劣,有的是货物本身原因造成的,有的是运输原因造成的。首先要弄清事实,如品质低劣,货物本身含有瑕疵,多半是卖方的责任;如果是运输途中出现的自然灾害所致,如恶劣气候,海水入舱,而使货物受损,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除了上述所列几种最经常出现的索赔事故,还有许多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索赔,在此不一一列举。总之,在进行索赔时,要有充分理由证明事故出自责任方,再根据合同关系,依法向对方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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