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信用证事故,是一开始就因为信用证的条款不合理而埋下隐患的。信用证操作中,某些条款表面看起来无伤大雅,实则暗藏杀机,需要格外警惕。常见的问题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出现的某些可能令受益人在无过错情况下蒙受损失的条款。“软条款”是外贸行业的俗称,并没有学术上的标准定义。软条款本身并不违UCP600的原则,也不是说一定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其风险性是潜在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比如说一个典型的软条款:3份正本提单中,有一份直接寄给开证甲请人。我们知道,凭借一份正本提单,就可以去提货了。这个条款一经执行,就意味着客户可以在银行议付单证以前就径直去提货。假如客户蓄意欺诈,或对货物不满意,此时就有可能有意挑刺拒绝赎单,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就面临财货两空的危险。
还有一些不大明显的软条款。如:货物须经开证人检验,出具检验认可报告方可付运,检验报告作为议付单证之一。这个条款的风险在于,假如交货前因市场变化,客户有意毁约,则故意拖延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导致无法装运并提交单证议付。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中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让信用证在不同程度上丧失执行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有了软条款的信用证,客户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单方面废止。
因此,外贸业务员应该练就火眼金睛,学会识别“软条款”。这其中有诀窍,就是牢记两个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原则:
1.不能让客户有可能在付款赎单前自行提货。
2.开证以后,所有单证你可以单方收集办理,不需要依赖客户。
凡是违背了这两条原则的,基本上就是软条款了。再举两个例子来强化概念。比如:
1.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使用的不是B/L (Bill of Loading),而是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物权凭证的提货证明(关于各种类型的提货单,我们在下一章国际运输中还会详细说明)。这种条款下客户可能通过与货运代理公司勾结,先行提货。
2.信用证规定在FOB条件下,由信用证申请人在出货前通知所订的运输航线航次,并出具申请人开出的订舱通知。这种条款下,客户可以通过不订舱或不及时订舱的方式导致无法装运或无法及时装运取得提单,造成交单时的重大不符点。
类似条款,都可以用上面提及的两个原则加以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