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在银行中的应用,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能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转变成由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所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成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流动。这种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形象地称为电子货币,其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零售商店的电子销售安排、银行的自动提款交易、银行客户通过银行电子设施进行的直接存款或提款等,均为电子资金划拨,或称电子资金转移(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从资金流的角度可把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分为5种。

(1)发端人。发端人是指在一项资金划拨中第一项支付命令的指令人,发端人也称付款人,一般是债务人。指令人是指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人。

(2)发端人银行。如果发端人不是银行,则第一份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是发端人银行;如果发端人是银行,则发端人即为发端人银行。不要求发端人必须事先在发端人银行开户。

(3)受益人银行。受益人银行是指支付命令中指定的银行。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资金划拨成功,受益人银行贷记其账户或直接向其支付款项的当事人,也称收款人。

(5)接收银行。接收银行是指令人的指令发往的银行,是既非发端方银行,也非受益方银行的中介银行。

另外,指令人与接收银行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发端人是发端人银行的指令人,发端人银行为接收银行;如果发端人银行又是中介银行的指令人,则中介银行是发端人银行的接收银行,以此类推,直至款项最终到达受益人,形成一个资金划拨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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