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带一路”联通了世界各国,加速了全球化程度。海洋经济也国际化,跨境电商发展兴盛,但国际航运贸易中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例如,货物通过海运到达目的海港后却没有人提货,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在港口,产生了高额的费用。
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的原因有很多种,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好,国外买家有的倒闭了,有的买家想通过收货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口后被海关扣留检查,有的买家事先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各种原因,造成了装货物的集装箱长时间滞留在港口,产生大量的费用。面对这种问题,目前航运公司会向托运人索要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时间使用费的纠纷状况越来越多。
有的国家买家故意长时间不确认收货,造成海关对货物进行拍卖,而买家又以低价格收购,给我国出口方造成损失。因此,外贸单位与国外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单。这种处理方式下,如果买家不签收货物,卖家可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近年来,由于缔约地位不平等造成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不能处于主动地位。一般涉外船舶合同会有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时,均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研究不够,仲裁程序不了解,因此造船行业要对造船厂人员进行商务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同时,造船行业也要积极培训商务、法律专家和谈判专家。
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范本,从船舶造价、运输条件、费用等基本条款关注,也要保证违约事由、违约责任的明确性,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的公平性,看合同是否有利于造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