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中的对比设计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另外,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变化的如下3种情况也属于相同。
1.常用材料的替换。
例如,橡胶锤和金属锤,二者形状、图案及色彩均相同。尽管在使用过程中因二者轻重不同适用场合有所不同,给一般消费者的印象也有差别,但这不是外观设计在视觉印象上产生的差别,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2.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的不同。
例如,声控开关和触摸开关,二者形状、图案及色彩均相同。尽管在使用过程中二者给一般消费者的印象有所不同,但这不是外观设计产生的视觉印象带来的差别,而是由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的不同带来的,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3.仅存在尺寸的不同。
例如,摆在游乐场所供人们摄影留念的大型玩具与小朋友拿在手中玩的玩偶。二者形状、图案及色彩相同,差别仅在于尺寸大小不同,应当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拥有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一定是相同的。关于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的判断是以用途为准,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摆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