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日益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长期的制度构建与规则完善,逐步实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本上化。21世纪初,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仅仅用了5年多的时间,就已全面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契合,并且成为各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公约的缔约方,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从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转变。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无疑将沿着国际化的发展走向继续前进,不断提升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发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中国声音”,作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中国决策”。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以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趋同化与一体化为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

一直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保护战略,其本质在于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本性来实现科技成果的效益化和经济发展的知识化。而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既是制度的挑战,也是发展的机遇。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要看到全球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我们不利的一面,更要看到‘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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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对我国的挑战主要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超出了我国加人该公约时的经济发展需要。片面追求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采取知识产权强保护模式,难免会带来对于本土产业经济的发展制约。

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我国需要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但未及时修订《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中出现了诸如“实用美术作品保护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而不延及本国人”等“超国民待遇”与“超国际标准”的现象,这无疑是对本国作者的一种歧视,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创作热情。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国际化带来的更多是发展的机遇。

20世纪末,我国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作出修订,实现知识产权法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贸体系创造了条件,为我国21世纪以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科学快速进步的内在要求。

面对知识产权法国际化进程的机遇与挑战,针对发展阶段的不同,我国应当制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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