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内容。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在我国进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如下:
(1)概括式规定,就是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如“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就是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援引。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
(3)综合式规定,就是采用上述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则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拟定不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在我国,不可抗力证明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出具签发。在境外,大多数不可抗力证明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四)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求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则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