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收款人的记载方式分类

按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指示支票和无记名支票。这种区别与汇票、本票的分类标准及实际作用完全相同,这里不再赘述。在我国,虽然不允许签发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但可以签发无记名支票,而且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按支票的当事人资格分类

按支票的当事人资格不同,支票可分为对己支票、指已支票和受付支票。通常情况下,支票有三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三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两个当事人可能产生资格重合,即由一方充当两个当事人,这样就产生了三种变式支票。

1)对己支票

对己支票又称己付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支票。这种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由一个人充任。由于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等其他法定金融机构,因此,对已支票只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可能签发这种支票。

2)指己支票

指己支票又称已受支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受款人而签发的支票。这种支票与指己汇票相似,任何人只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支票存款账户,均可签发该支票,没有任何限制。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受付支票

受付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以付款人为受款人的支票,即付款人同时也是受款人。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金融机构,所以这种支票的受款人也只能是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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