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检验与索赔条款至关重要,保障着交易双方的权益与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检验条款的核心内容

检验权的确定
检验权关乎商品品质、数量及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判定主体。目前国际贸易中主要有三种规定:一是以离岸品质、数量等为准;二是以到岸品质、数量等为准;三是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允许买方复检。不同的检验权规定影响着双方的责任与风险承担。

检验时间的把握

检验期限与索赔期限的关联
检验期限通常是买方对货物进行复检的时间限制,常与索赔期限紧密相连。如规定 “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到目的港后 30 天内提出,并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这期间,若买方未按规定提出索赔或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将丧失索赔权。对于不易腐坏或易保管商品,检验到出证的时间差影响较小;但对于鲜活货物则影响重大。

国际贸易合同检验与索赔条款解读

区分检验期与索赔期的情况
对于鲜活等特殊货物,需分开规定检验期限与索赔期限。例如 “买方必须于货物在提单所订目的港卸船后的当天(或三天内)经由 ×× 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卸船后七天内提出,并提供检验报告”。

无需区分的情况
对于普通易保管或不易腐蚀商品,只需规定索赔期限即可,如机器设备可规定 60 天或更久,一般性货物 30 - 60 天,农副产品、食品等更短。

检验地点的规定
按照惯例,在 FOB、CFR、CIF 合同中,若无特殊协议,检验地点在目的港的卸货码头和关栈,而非货物的最后目的地或装运地点。准确规定检验地点有助于明确检验责任和流程。

检验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商检机构主要有国家设立的、私人或同业公会开设的以及厂商或使用单位设立的三类。合同中需明确检验机构,如在我国可规定 “由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等,以确保检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检验证书的要求
检验证书是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常见有品质、数量、植物检疫、兽医检疫、卫生检疫等证书。因商品特性不同,合同应明确需提供的证书类型,如 “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相关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一部分”。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纠纷和误解,检验条款还应规定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标准。不同方法和标准可能导致检验结果差异,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双方权益,使检验过程和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促进国际贸易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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