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条款涵盖多个重要事项,对货物运输和交易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式
具体时间装运
采用 FOB、CFR 和 CIF 贸易术语成交时,装运时间可规定具体时间。例如 “2013 年 8 月装” 或 “2013 年 6 月 / 7 月 / 8 月装”。前者卖方在 8 月 1 日至 31 日内任何时间装运即完成交货义务;后者卖方可在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装运。
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 “收到信用证后 30 天内装,但买方必须最迟于 8 月 1 日前将有关 L/C 开抵卖方”。此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 30 天内装运算履行交货义务;二是卖方交货义务在收到买方信用证后才产生;三是买方需在 8 月 1 日前开证,否则负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在卖方为买方特定生产或包装货物,以及对买方资信不了解时很有必要。
综合规定
例如 “2013 年 8 月装,但买方必须于装运月前 20 天将有关 L/C 开抵卖方”。既规定了具体装运期间,又以买方开证为前提条件。
二、装运方式的重要规定
分批装运与转运
装运方式包括一次装运还是分批装运、直达还是转运。按照有些国家法律,合同未规定可分批装运或转运,卖方擅自操作时,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索赔。但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若信用证无规定,可准许卖方分批装运和转运。其表示方法有多种,如 “2013 年 6/7/8 月装运,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等,从前往后对卖方越来越不利。例如 “分三批每月平均装运”,卖方机动余地小,一旦有一批未按期按量装运,可能导致本批及以后各批货物被拒收并索赔。所以应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表示方法。
装运方式的重要性
装运方式在合同中至关重要,需谨慎选择,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不当装运方式引发纠纷和损失。
三、装运通知的作用与要求
FOB 条件成交时
在 FOB 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有助于买卖双方配合,做好船货衔接。通知内容包括装船时间、船名、货物数量等,以便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
CIF 和 CFR 条件成交时
在 CIF 和 CFR 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同样重要。特别是 CFR 条件下,买方需根据卖方装船通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若卖方延误发出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四、装运港与目的港的确定
提出与确认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FOB 合同需注明装运港,如 “FOB 上海”;CIF 和 CFR 合同需注明目的港,如 “CIF 纽约”。
注意事项
规定目的港时,不得运往有包销代理或受贸易协定限制、敌对或禁止贸易往来的地区。采用 CIF 或 CFR 条件成交时,还需注意目的港是否为危险港口。同时,要注意港口重名问题,填写目的港名时应写明所属国家或地区属地名称,避免差错。准确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确保货物运输安排合理,避免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