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交易的双方以《2000年通则》为默认的贸易术语准则。

(一)《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 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通常将 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以下4 组。

1.E组(起运)

本组仅包括 EXW(工厂交货) 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 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按 EXW这种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

2.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 (转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转运港船上交货)3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下组术语,按下组术语签订的谈判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 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一直在沿用。《2000年通则》对FOB、CFR和CIP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3.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等4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 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 组术语签订的谈判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

本组包括 DAF(境交货)、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 (完税后交货)警5 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PORT)或进口国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地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 D组术语订立的谈判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二)《2010年通则》中主要的最新变化

1.贸易术语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两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 13 种变为11种。删除《2000 年通则》中D组中的4个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2000年通则》中的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新增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3.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4.新贸易术语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5.在FAS、FOB 等术语中加入在货物运输期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6.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地区)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

7.新通则不仅适用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国内销售合同。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