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并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情况对它们同步进行修订。

《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报关单中称为商品编号,就是通常所说的编码),每个税号的商品都相应有一定的税率和监管条件。税号中的第7~8位数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第7位数字属于三级子目,第8位数字属于四级子目。

例如:在税号0207.1319中,前四位编码0207是品目,第5位编码“1”是一级子目,第6位编码“3”是二级子目,第7位编码“1”是三级子目,第8位编码“9”是四级子目。

也有些商品的税号是10位数的,其中第9~10位是本国附加码,如税号为5603.9210.10的商品的编码说明如下:

从上述税号可以看出,该商品属于第56章,是品目5603中的一种商品。

若编码中第5~8位数字出现9,则一般代表未具体列名的“其他”商品,即在“9”的前面一般留有空序号,以便用于修订时增添新商品。

(三)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应当遵循以下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均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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