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四项公告,宣布12项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和明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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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概述如下:

 

一、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期成本,扩大生产能力购买的有关设备。

 

二、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增量扣除全额退还。

 

三、免征增值税,免除纳税人运输防治疫情重点保障物资所得。

 

四、2020年,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的最长结转寿命从5年延长到8年。

 

五、免征增值税,免除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向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速递服务所得的收入。

 

六、企业和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社会公益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予以全额扣减。

 

七、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控制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以应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允许全额扣减。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国家机关自行生产、委托加工、购买物品,或者直接捐给负责防治疫情的医院,处理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修税、建设税、附加教育费和地方教育。

 

九、参加防疫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领取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十、个人为预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而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设备(不包括现金)不得列入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进入医疗器械紧急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和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防治产品免收注册费,对进入药品、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项审批程序的药品,免征注册费。

 

十二、豁免航空公司应付的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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