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支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具备有效的准入监管标准、审慎监管体系、行为监管体系和国际监督合作机制。
今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保持政策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积极适应跨境电商新模式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商结算便利化。今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下发了《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业务合法资质”进行了强调。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
第二,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
第三,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控系统,加强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银行应加强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的检查和监管。
第四,在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验证的条件下,银行还可以基于电子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汇销售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首先,从准入角度来看,跨境金融服务的“跨境交付”模式必须获得许可,持牌经营。向中国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组织都必须获得许可,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证驾驶”;其次,在“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机构应接受中国的监管,并向中国监管部门报告数据。第三,特许经营是有效保护中国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前提。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服务,有效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连连是一家有着44张牌照的跨境支付企业,“有证驾驶”,安全放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