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给现行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票据法。为此,一方面应修改传统票据法、税法、银行法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要适时制定网络银行的单项法律法规,构建网络银行法律体系。所构建的法律体系,既应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还应包括相关的程序规范;既应包括网络银行监管、内控制度建设、法律责任等宏观法律,还应包括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单项法律法规。

2005年4月1日,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部门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网络银行法律体系构建开了个好头。《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除4种情况外,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同纸质化的签名、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电子签名法》仍存在一些对网络银行发展不利的问题,且具体实施《电子签名法》还存在障碍。例如,没有涵盖电子政务调整领域,认证有效性难以保证、第三方认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电子支付技术有待完善,网络银行自建认证机构的约束问题,认证机构的资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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