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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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自 1883年签订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

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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