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目前有192个缔约成员国(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按照公约第五条成员资格的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以及虽未参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问题,包括该组织的宗旨、职权、组织机构、总部及财务问题。

该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并且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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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约,该组织的主要任务和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立法,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并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

(2)在各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合作方面,该组织将各同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日内瓦国际局。该组织已成为知识产权方面的十几个同盟的行政执行机构。

(3)对发展中国家就技术转让、立法等方面进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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