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缔约方的法律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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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缔约方国民;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平等对待各缔约方国民,不得使一个缔约方国民或非缔约方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缔约方国民。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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