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偷税与避税的法律界定不同。下面是一些国家的法律界定。

1.日本

日本对偷税与避税有不同的概念表述。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条款,以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不申报所得或有意隐瞒纳税义务的行为等。避税包括的范围更广,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义务减到最小的程度,但并非偷税。避税同时包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节税”行为。

节税、偷税、避税

2.巴西

关于“避税”这一概念,巴西税收理论和法庭均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纳税人有权采用使其缴税较少的经营方式。纳税人为了减少或不承担纳税义务,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或方法,但只能在纳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否则就不认为是合法的。

3.丹麦

丹麦法律把纳税人利用“节税”的方法达到税收负担极小化的行为看成是合法的;但如果纳税人故意地、直接地违反税收条款,或者不主动申报收入或隐发生税收义务的事实,那就是非法的,应该受到惩罚。

4.芬兰

芬兰对避税与偷税之间的界限很注意区分纳税义务的实现时间。凡是纳税义务未成立之前,纳税人一开始就按照一定方式组织其行动,使既定的税收法规适用不了,属于避税行为。凡是纳税义务已经成立,纳税人通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减少纳税义务的,属于偷税行为。

5.荷兰

荷兰议会和法院承认纳税人有采用“可接受的方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节税”的自由。其特征是用合法的策略减少纳税义务。

6.瑞典

瑞典对偷税、避税、税务筹划有不同的表述。偷税指纳税人故意或因明显过失而没能提供经营的全部详细的情况;避税指纳税人采取完全合乎民法的手段,但又充分利用各种税收法规,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如果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就叫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偷税”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但对避税的界定却大相径庭,有的提出要反对避税,有的不作反对,还有的把避税细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其中属于正当避税的称为“税务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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