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源于海淘代购,其创新性的“三单”比对模式迥异于包括行邮渠道在内的传统监管。寄递渠道可以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也可以是邮件、快件,是否可以通过跨境电商进口、享受电商税的优惠,前提就是要符合“三单”比对的监管要求。从发展演变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对以前野蛮生长的海淘代购市场的重整和重生,如果说推单是海淘代购转型升级中的变通模式,需要引导规范的话,那么刷单则是海淘代购转型升级中的变异模式,需要重点监管和打击。

电商刷单

(一)含义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原意指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和好评来吸引顾客。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刷单是指将境外已批量交付的货物化整为零,编造虚假订单、支付单以及无实际投递的快递单信息(“三单造假”)分别向海关推送,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缴税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口。

(二)手法

刷单手法,其突出表现为三单造假:当事人利用电商平台、支付平台和物流公司,以虚假网购个人信息为基础,构造虚假的购物信息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制造虚假跨境电商贸易链,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其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尚未销售的商品通过“刷单”先行进口后集货销售,另一种是承揽他人需进口商品,通过“刷单”进口。

(三)成因

自2016年4月8日起,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和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规定在限值以内通过网购保税进口的商品,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包括取消50元以下免征额),其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普通货物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即路境电商必须是B2C的模式,是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销售的行为,且消费者所购买的境外商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因此,一些商家为降低成本、扩大其利润空间,而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方式进行申报,以此赚取进口商品税率的差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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