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企业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法律法规也提供了改错机会,具体如下:

1. 自查自纠

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他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走私企业的改错机会

2.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于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至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涉及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以及审判阶段的自愿、合法性审查和庭审简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中,多地实行量刑激励幅度递减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越晚,从宽的幅度越小。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可期待的利益最大,对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即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而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这就保证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延续性,给犯罪嫌疑人吃了定心丸,尽早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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