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领域走私违规,本质上涉及海关监管、应纳税款、限类管理等,因其电子商务属性和“三单”比对的核心特征,产生了诸多新的方式和手法,而这些就是合规企业不可触及的底线。

不可逾越的红线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结合实践案例,以下行为即为跨境电商不可逾越的红线:

1.编造虚假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信息向海关推送,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缴税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2.将通过其他平台或途径销售的商品订单信息导入跨境电商平台并作为订单信息向海关推送(邮政企业、快件运营人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除外)。

3.将个人行邮商品在跨境电商平台生成虚假的个人消费者订单并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时,伪报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申报要素。

5.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以外商品。

6.将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再次在国内销售,或者将消费者退货电商商品存放在境内进行二次销售。

7.通过非法途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或者将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8.以虚构跨境电商进口订单和海关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办理支付外汇手续。

9.通过对快递面单做特殊标记进行集中转运;接受委托,以境内集货为目的,利用海关备案车辆,将货物批量出仓并进行集中运输、存储,以及为上述目的以其名义为物流企业进出保税仓的车辆办理海关备案。

10.以境内集货销售为目的,通过非法途径收集、利用或伪造公民身份信息并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批量购买商品。

具有上述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走私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