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 A供应链有限公司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走私案为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9月,A供应链有限公司进口奶粉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通过线上平台、线下门店收集境内客户订单信息,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收货地址、购买商品信息。A公司将价格修改为原价的70%后,编辑整理成表格,通过0Q邮箱发给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广州市B贸易有限公司,由其向海关推送订单信息。B公司通过支付公司生成支付单,由逐笔支付到批量支付再到后期虚拟支付(无实际资金往来)完成网上支付,进而向海关推送三单信息。订单、支付单与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号做“三单”比对后,向海关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代缴税款(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于商品价格的低报,只缴纳了应缴税额的70%)。“三单”比对、货物放行后,快递公司按订单上的地址派送至境内客户。
(二)证据体系构建
1.关于走私主观故意的认定
A供应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跨境电商平台广州市B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知晓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的内容。但上述企业没有将奶粉放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而是另行向批量购货的商户收集订单(身份信息由商户提供)、与商户结算货款。这些线上线下客户(非个人)的订货量较大,明显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并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及收货地址,可证实属于商户向该公司批量购买而非个人消费者直接购买。相关电子邮件和资金往来可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
2.通过虚假订单、支付单和快递送货认定犯罪事实
A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实体店收集订单,然后将这些订单信息整理好、调低价格,发送给跨境电商平台B企业。平台企业再将订单信息导入平台,并联系好支付公司进行资金批量支付或虚拟支付。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为证。
因订单信息由购买人(商户)提供,为了避免被发现是批量购买,经常存在手机号为空、收货地址虚假等情况,快递公司首次派送时无法顺利送达。于是,快递公司通过联系广东A供应链有限公司,得到真实收货人的电话并按其指定地址派送。之后,快递公司员工就会按照与收货人的约定,将属于收货人的货直接派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为证。
3.通过资金往来认定犯罪事实
A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广州市某支付公司付汇到其香港关联公司、再付货款向澳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港版奶粉,证实该公司的货主角色;通过其公司某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境内销售回款,证实走私货物的数量和价值。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银行账户记录为证。
(三)走私手法
本案呈现出重点类商品走私猖獗、走私手法隐蔽,以及“三单”造假电子化、网络化等基本特点。
1.跨境电商走私商品主要涉及进口奶粉等母婴用品
涉及货物多为奶粉、纸尿片等母婴用品。2013年9月施行的《质检总局关千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因此,通过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港版奶粉成为主流进口渠道。
2.利用网上商城接收客户订单和提供的身份信息
本案走私奶粉的货主不同于以往通过地下市场等非法方式购买身份信息,而是在销售时要求客户自行提供身份信息、只在购买限额方面加以调控。根据订单、支付单和快递单“三单”信息,造假特征有:一是手机号码大量为空号,造假痕迹明显;二是多份订单的收货地址集中在某个小范围的区域内;三是出现多个购买人姓名对应一个手机号码,或者多个收货地址对应同一购买人的情况。
3.利用互联网科技批量订购电商商品
一是制作刷单软件,在跨境电商网络平台实现批量导人购买人信息的功能,在最初由人工逐笔录入订单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升级。二是只有在特定的电脑或者授权才能够登录使用,跨境电商平台普通消费者无法正常登录、购买商品。
4.“空转”资金形成支付单
电商平台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在网络支付公司设立备用金账号,用于形成收支货款记录。后期发展成虚拟支付,即不需实际发生资金转移,仅在网络上形成资金来往记录。
5.购买空白快递单号,违规批量运出保税区
走私团伙直接向快递公司购买快递单号,用于制作虚假快递物流信息,而快递公司并没有按照订单信息中购买人、收件地址进行货物的派送。货物都是由走私团伙指定运输车辆,将货物运至其指定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