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在进出口贸易中至关重要,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实施条例》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及法律规定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可先对货物进行归类,依据归类后的 HS 编码判定是否需要商检。若货物对应的 HS 编码有监管条件 A 或 B,则货物需要商检。海关监管条件为 A 类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 类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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