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推单、代购,无论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将订单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享受优惠的电商税。从侦办的案件来看,三者或多或少都会涉及贸易方式、价格、归类等方面的问题,其结果就是: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或者行邮渠道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涉嫌伪报贸易方式;将商品价格从高价报成低价,涉嫌低报价格;将清单外商品瞒报成清单内商品,涉嫌伪报品名、伪报税号。为避免走私违规情事的发生,应从贸易方式适用、成交价格申报、清单商品与否等方面进行规范操作。
(一)还原贸易实际,准确适用贸易方式
一般而言,涉税商品进口有一般贸易、行邮快件及跨境电商这三种方式,三者税率不一、高低各异,整体而言,跨境电商税收最为优惠。适用何种贸易方式需要根据贸易实际来判断。在境内下单付款的运营模式中,境内消费者向境内电商下单付款,二者达成交易、构成内贸(先付款后收货);相关订单被引流至跨境电商平台以实现二次推单和进口交付,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达成交易、构成外贸,综观全过程,境内消费者从未与境外卖家进行交易,对外贸易实际发生在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之间,其适用的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而非跨境电商。
在境外下单付款的运营模式中,境内消费者向境外卖家下单付款,二者达成交易,如符合“三单比对”的监管要求,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如属于自用、合理数量,则可以通过行邮快件渠道进口,反之则适用一般贸易。因此,还原交易实际就能准确适用贸易方式。
(二)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杜绝包税情事发生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其完税价格源于“货物价格+运费+保险费”的逻辑,更是根据“三单”比对来进行确定。基于真实“三单”比对所涉及的支付价格,是消费者购买订单商品实付应付的价格,即成交价格,在境内消费者电商网购中,成交价格也就是业内所称包邮含税价。
需要指出的是,包邮含税不是“包税”。“包税”进口所对应的包税价包括通关费用(运输投递、进口税费)及利润,在运输投递费用额定情况下,为了谋取更大利润,揽货人往往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等方式走私进口。随着市场扩大,还呈现出分段揽货、层层包税的集团化趋势。杜绝包税进口,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方可在进出口经营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准确开展归类,确保清单管理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要确保进口商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范畴。某类税则号列下商品是否属于清单管理享受电商税优惠,需要进行准确归类。应该做好以下工作:获取完整和准确的商品信息;充分利用商品预裁定规则;充分使用事先验货权,化验、申报和补充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