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品类通关的快件在海关监管体系中属于B类快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B类快件为“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并且“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走私货物

从形式要件上看,代购者通过快件渠道进口代购商品,直接送达国内消费者手中,符合“个人自用”“行邮税”等快件渠道形式特征。

从实质要件上看,其贸易实际是代购者通过平台、微商汇总境内消费者(收件人)需求并收取货款,构成国内贸易;联系境外卖家批量购买代购商品并支付货款,构成批量商品国际贸易;接着再由代购者联系境内快件运营人(快件申报企业)通关后交付境内消费者(收件人),完成进口交付。单就进口环节而言,符合形式要件,但还原整个过程,其贸易实质是B2B之间的批量商品国际贸易,而非个人物品交付。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