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是故意性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的范畴是知晓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概念和性质,知晓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相关监管规定,知晓进出口环节伪报货物、物品属性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跨境代购行为的界分

在代购行为中,为完成代购商品的进境,相关各环节当事人是否知晓实施的进口行为所涉及商品的属性和海关相关监管规定,在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考量各当事人在犯意发起、具体实施、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情形,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结合上述三种代购模式,以“商品性质”为标准,可以从“自用合理”“盈利性”的角度来判别货物和物品,据以明确二者税差;以“贸易性质”为标准,从内贸、外贸、通关等角度来还原贸易实际,据以明确当事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地位。

1.以商品性质为标准

(1)刷单集货型代购。从购买身份信息制作虚假订单来看,不属于收件人自用物品;从进口后国内集货销售来看,天然具有盈利性,属于货物范畴。

(2)集单直邮型代购。收件人在此模式下真实收到所订商品,如不再次销售,则属于自用范畴,但收件人自用不能否定代购人快件走私的客观存在。代购者居中联络,收支货款,以此赚取差价,加以包税进口,更是赚取不法利润,具有盈利性,亦具有货物属性。

(3)直订直邮型代购。从订购、交付来看,收件人收件自用,不具有盈利性。

2.以贸易性质为标准

(1)刷单集货型代购。整个流程依次存在外贸、进口、内贸三个环节,具有贸易性质。代购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他人批量身份信息,以身份信息对应免税额度制作订单发送给境外公司,并支付货款,此环节构成国际贸易;接着再由代购者联系境内快件运营人(快件申报企业)通关后集货围仓,此环节完成进口交付;最后联系境内买家进行销售,收取货款,此环节构成国内贸易。该类型中以虚假身份“刷单”、进口后集货销售,手段恶劣。

(2)集单直邮型代购。整个流程依次存在内贸、外贸、进口三个环节,具有贸易性质。代购者通过平台、微商汇总境内消费者(收件人)需求并收取货款,此环节构成国内贸易;进而联系境外卖家批量购买代购商品并支付货款,此环节构成批量商品国际贸易;接着再由代购者联系境内快件运营人(快件申报企业)通关后交付境内消费者(收件人),此环节完成进口交付。

(3)直订直邮型代购。整个流程依次存在外购、进口两个环节,基于收件人自用用途,有对外交易,但不具有批量商品贸易性质。

有鉴上述,界分如下:

刷单集货型代购,非自用且盈利,属货物、系贸易。在进口通关环节,将本应按照货物通关商品伪报成物品,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且货物、物品在缴纳进口税上存在税差,构成偷逃税款,符合走私犯罪要件特征,由于其还存在虚假刷单、集货销售等情节,属于缉私部门重点打击对象。

集单直邮型代购,有盈利、属货物、系贸易。在进口通关环节,将本应按照货物通关商品伪报成物品,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且货物、物品在缴纳进口税上存在税差,构成偷逃税款,符合走私犯罪要件特征。

直订直邮型代购,符合快件进口要求,但是商品以物品形式人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进境物品有一定免税额度,在额度内进境物品无须缴纳进口税,超出该额度则要缴纳相应进口税,所以为减少代购商品所需总体费用,代购者往往将商品的价值低报至免税额度以下。因此,在此模式中,如代购者低报进境物品价格也是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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